第1115章 给住建厅把脉

王鸿涛总结道:“涉及到的人太多,还是先查吧,把事情查个水落石出,对于情节严重者,从严处理一批,起到警示的效果。情节轻微者,以处分为主;对于犯的错误不大,认错态度良好者,以教育为主,不用大张旗鼓的宣传。

关于这50万套共有产权房、公租房,没啥说的,全部重新分配,这次可不许出现徇私舞弊现象,必须要让有需要的人拿到房,任何人胆敢违规违纪,那没啥说的,坚决予以双开,具体工作唐冰省长负责,住建厅实施。”

唐冰点头说道:“好的,我会加强监督。省长,对于这50万套收缴回来的保障房,法院的同志和我探讨过几次,我想提个建议。”

“提建议是好事,我就那么听不进去不同意见?把你为难成这样?”

唐冰笑了笑,说道:“省长,这些房子是强制性查封了,如果就这样无条件收缴了,原房东确实经济上受到很大的损失,虽然他们确实违规违法违纪,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这句话常常被一些托关系走后门的人挂在嘴边,以为法律可以徇私情。然而,情况并非如此。

这里的‘人情’并非人之私情,而是指本于人性的人类共同的道德情感。法律不外乎人情,是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不能脱离人类共同的道德情感。而人类共同的道德情感也就是所谓的天理。人情、国法、天理是相互统一、相互依存、契合无间的。

如果执法者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不能够秉持法律顺人情、合天理的道德理性,而只是机械地适用法律的条文,那么就可能导致一种‘法律与人情’之间的冲突。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

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顺应人情,法律褒扬和滋润人们共同的道德感情。法合人情则兴,法逆人情则竭。情入于法,使法与伦理相结合,易于为人所接受;法顺人情,冲淡了法的僵硬与冷酷的外貌,更易于推行。”

上一页目录下一页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