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7章 谈判的意义

“哗哗哗!”

礼貌性的拍手后,专家也没有废话,捞最干最干的说:“我国音像制品是算在著作权法里的,去年国家通过了第一部《著作权法》,马上就要实施。

里面明确了对盗版音像制品的定义,明确了违法行为,但尚未明确执法与处罚标准。我们要应对美国佬的调查,首先得完善这些。”

“《著作权法》已经通过了,不能临时修改吧?”陈奇问。

“当然不能!但我们可以提议,临时出台一则补充条款,把处罚标准加进去。”

“如果单独出一部《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呢?”陈奇又问。

咦?

法律专家眨眨眼,没想到对方懂点法律,道:“也不行!我国的立法思路是先搭框架、再补细节。音像制品已经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之内了,无需另起炉灶,直接出台细则就行了。这也符合《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标准。”

“原来如此!”

陈奇点点头,专家却问:“美国人只针对音乐,没针对电影?”

“对!他们说的音乐唱片,其实就是盗版磁带,群众哪买得起唱片?现在盗版磁带满天飞,外国歌占的比例不小。而电影录像带主要以港片为主,美国片相对少,不过以目前盗版的猖獗状况,美国片估计也会越来越多。”

“那他们又得搞调查了!听说好莱坞不是好惹的。”专家叹道。

随后,大家研究了补充细则。

历史上,为了应对美国调查,我们在4-6月从研究、制订、申请、批准,短短时间出台了两部细则条款。一部是关于著作权法的,一部是关于计算机软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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