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朝内臣体系的简要说明

3地方政务的监察权、决策权。

明朝的宦官,很大一个特点就是在地方上有广泛的监察权甚至决策权。比如遍布全国的镇守太监,权限和御史一样,直接监察地方政务,干涉地方官员的行政。

尤其在重要的行政区,镇守太监往往是真正的封疆大吏,凌驾于布政使和巡抚之上,指挥知府、州县等地方官员,架空布政使司。

明朝地方上的镇守太监很多,类似汉朝的刺史、州牧,唐朝的节度使,元朝的各省平章政事。很多人认为明朝和清朝一样,封疆大吏是督抚。这是很大的误解,那其实已经是镇守太监大量裁汰的明末了。实际上各地镇守太监,才是明朝真正的封疆大吏。

这是内臣体系的第三大特点。

4财政赋税上的经管、监察、审计大权。

不管是关系海贸的市舶司,还是盐政,矿业,茶叶,丝绸,瓷器,织造等等,凡是有丰厚利润的单位,就有内臣体系把控,可谓方方面面。

地方政府的常规农税、商税等税务,也要接受他们的监察。

这种大规模使用宦官,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经济专营和监管的制度,也只有明朝才有。所以,内臣体系才是明朝最大的经济财税管理队伍,而非文官体系。

5超越三法司和按察使司的司法大权。

明朝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大多数时期内,最大的司法权都在内臣体系的掌握下。中央层面,三法司的审判必须要接受司礼监控制的厂卫坐堂,监督,质询,厂卫不同意无法定谳。最后的定谳权,多在内臣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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