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共同版权
沈善登打算先以个人名义,把剧本授权善登文化,套一层“著作人权”,版权会牢牢掌握在他手里。
然后沈善登通过“善登文化”投入 ,再之后中影加入并签订《投资合作协议》。
关键条款包括,中影投资 “善登文化”为第一出品方和著作权人。
沈善登也尊重了中影的利益。
中影作为联合出品方和主要投资方,享有,影片的署名权,联合出品方之一。
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优先发行权,保证中影的核心诉求,也是其价值所在,利用其强大发行网络。
按照投资比例获得40%的收益分成权,包括票房分账、后产品开发、电视播映、音像版权等。
在重大决策上有一定的参与权,如超支、主创变更,但不能动摇“善登文化”的版权所有权和最终决策权。
“中影难道还要谢谢你给我们发行权?”
廖云听完之后,感觉十分荒谬。
又恍然大悟。
“怪不得你先自己的钱,不急着让我方进场,原来早打着这个主意。”
想到这,廖云望向沈善登的眼神微变。
谁要是把沈善登当做心思稚嫩的大学生,或者刚入行的电影圈后辈,恐怕会被坑死。
这绝对是只小狐狸。
廖云直白道:“你的要求很过分,做事也不讲究,借着中影的名义各种拉人,又套来吴京,有了吴京加入的基础上,转手又来和我们谈判。”
沈善登连忙解释:“我的要求很合理,我本身就是项目发起人。这有助于我完全掌握项目,也有助于让项目在精神上和厂长战略对齐。”
廖云那叫一个无语:“那你如何说服其他投资人?这个项目,有吴京的一百万,还有两百万缺口,其他投资人不理解为什么版权要归一个新成立的小公司,而不是更有保障的中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