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跨省协作
同一个犯罪嫌疑人或团伙在不同地区实施关联犯罪,並且案件间存在证据链互补,犯罪手段高度相似。
满足以上条件,即可申请跨省案件併案。
目前来看,两个案件完全符合条件。
在確认了案件的关联性后,两人初步协商,暂时先不进行併案申请。
现在仅仅只是处於怀疑的阶段。
虽然各种跡象都表明这两个案件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繫,但要想真正坐实这种关联性,还需要更多確凿的证据来加以证实。
这里还有一个管辖权归属的问题。
如果併案,两个案件將会统一指定管辖。
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两边都不具备同时侦破两个案件的能力。
说得难听点,自己这一摊还没整明白呢,再背上一个案子,无疑会更加举步维艰。
更何况,这两个副总队长都不愿意將自己手中的案子放手。
直白点就是:谁也不服谁。
所以现在最好的办法是,两地协作。
等以后確定併案后,再协商管辖权的问题。
“这样吧。”
华凯泉建议道:
“我这边的线索目前暂时中断了,但是从整体的进度来看,我这边的进展要比你那边稍微快一些。”
他稍作停顿,接著说道:
“所以我的想法是,由我这边来带领专案组前往s省,与你们一同协作办案。”
“两个案子共同侦办,能更好的提高办案效率,毕竟咱们两边现在的目標都是一致的,要儘快找到失踪的被害人。”
华凯泉的提议显然是经过深思熟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