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签约以及歌曲版权授权

所以开丽特别给他加了一些相关条款。

这其中,有一个条款叫职务创作。

也幸好陈致远找了律师,经过周律师的讲解,他才知道什幺是职务创作。

所谓职务创作就是陈致远在签下合同以后就会成为任职于开丽公司的作词作曲人。

这一条对于其他作词作曲人来说可能没问题。

因为签下以后,每个月都能拿到一笔还算可观的工资。

但经过周律师讲解以后,陈致远才发现里面居然有一个坑。

因为按照宝岛的版权法规定。

职务创作并不属于第一版权拥有方。

说简单点就是,在此期间你创作的作品,因为是职务创作,版权将不会归属于你,而是公司。

发现这一条以后,陈致远赶紧提出了异议,把这一条直接去除。

宋文缮这边对于这一条明显是不太想去除的。

但又没办法,如果不去除,陈致远就不签约。

最终没办法,他只能在打电话请示苗秀丽以后,把这一个条款去掉。

不过,也可能是这一条打乱了计划,在签完经纪合同以后,苗秀丽便匆匆忙忙的来了,并把陈致远父子喊到另一间办公室进行商谈。

至于商谈的内容,自然就是关于陈致远的歌曲问题。

苗秀丽不是傻子。

陈致远才17岁,就能写出《十七岁的雨季》这首让李子恒这个作词作曲大家都看好的作品。

他的潜力才华绝对是不容小觑的。

这种人才在公司,苗秀丽怎幺可能坐视不管。

既然陈致远的歌曲版权他们不能拿到。

那她自然就要想其他办法分一杯羹。

最后,经过长达一个多小时的商谈,双方达成了一份新的有关歌曲版权的合同。

这份重新签订的合同确定了陈致远创作的歌曲将拥有完整的音乐着作权。

其中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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